国盛证券经纪业务重大缺陷 暂停新开户3个月多名高管被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7日讯 国盛证券(002670.SZ)9月24日晚间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国盛证券于 2026 年7 月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6006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账户实名制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8 号)及《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事先告知书》《监管谈话事先告知书》《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以下统称“《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国盛证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是国盛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相关经纪类服务管理办法存在缺失,相关经纪业务管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二是国盛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在异常交易核查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账户使用实名制、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三是国盛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相关风险隐患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江西证监局认为,一是国盛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4 号,下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时任财富管理部负责人卢果、宁波桑田路营业部负责人匡文邦、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吴蝶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陆修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国盛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涉嫌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 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7 号)第二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7 号)第二十五条,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部的副总裁刘国宁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经纪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周明来、宁波桑田路营业部负责人匡文邦、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吴蝶为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国盛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 号)第三十一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8 号,下同)第三十六条,构成《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任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陆修然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上述三项,江西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9 万元罚款;二、对匡文邦给予警告,并处以 18 万元罚款;三、对吴蝶给予警告,并处以 18 万元罚款;四、对陆修然给予警告,并处以 17 万元罚款;五、对刘国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六、对卢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七、对周明来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国盛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二是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三是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根据有关规定,江西证监局拟对国盛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 3 个月和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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